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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的使者———记江苏省法院系统“十佳法官”杨越华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7日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
    促进社会和谐,是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盐城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越华以宽阔的胸襟、精湛的审技、务实的作风、高尚的道德操守,在行政审判岗位上领唱了一曲曲和谐之歌。
为政府的公信力而直言
    近年来,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发展迅猛,治安行政处罚、城建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劳动社会保障等不同类型的案件也随之大幅度上升,由此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行政审判面临严峻的挑战!
    杨越华,盐城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南大法律硕士研究生,作为新时期的知识女性对服从服务大局、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深刻的感悟。2003年,一年间87件城市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案件涌至全市各法院。她和全庭同志对受理的87件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发现不少征地拆迁案件中存在“拆迁人主体不适格、无拆迁许可证或者拆迁补偿安置不到位、不规范”等种种弊端。如此态势发展下去,势必影响城市经济建设的长远发展。法理、情理,政府的公信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多种情感立刻萦绕在杨越华的心头。
    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很有可能引发更多的群众翻政府在拆迁或征地工作中的“老账”,造成群众性的集体上访、甚至要到行政机关闹事,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立足调解,极易被群众指责“官官相护”,加大群众的对立情绪。面对判决、调解皆难的实际,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油然而生,给市政府提建议,从源头上化解纷争!于是,她与全庭同志通宵达旦地起草了一份《关于对拆迁和征地案件的调查报告》,提出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依法行政、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拆迁、征地的4条建议,速送时任市长赵鹏的手中。赵市长阅后连连称赞:“法院的建议提得好”!随即批示全市各级政府和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依法办事,以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规范、有序,极大地化解了不和谐的因素。
    2004年,全市有53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的成因何在?杨越华又一次进行了长思。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进诤言、不打“和牌”。为此,她搬来行政机关败诉的所有案件进行分析,逐一梳理剖析。症结跃然纸上!她以大无畏的气魄撰写了《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情况报告》,又一次呈送给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监察局进行督查,随后市监察局下发了《关于2004年度行政复议纠错案件和行政诉讼应诉败诉案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随后对行政应诉败诉的责任人进行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其中有11人分别受到行政处分、诫免谈话或通报批评。时任市长赵鹏在全市机关作风建设动员大会上,对杨越华同志提出的可行性建议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在大会上重申:“对那些不负责、玩忽职守,不学法懂法用法,滥用职权,造成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受损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让他们付出代价,以警戒其他,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老老实实为人民办事”。
    似火一样的热情,似大山一样的厚重。杨越华和行政庭的同志以赤诚之心先后向领导机关报送调研报告和情况反映10余份,提供决策建议8次(件),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为构建和谐的盐城作出了贡献。
为受害女工主持公道
    “我们无法用恰当的语言感激杨法官,如果不是杨庭长帮我们,我们三个早已在南京长江大桥上跳江喂鱼了,她是我们今生今世的救命恩人”。这是射阳县合德镇3名下岗女工泪如泉涌地面对来盐采访的江苏电视台记者如是说。
    2003年6月17日傍晚,4名女工其中携带一个10岁的小女孩先后来到一家个体经营的小浴室洗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当她们正在洗澡过程中,浴室外土制的小锅炉突然爆炸。
    整个县城震惊了!速送炸伤的女工到医院抢救!县政府断然作出决定。人命关天,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一致呼吁要求业主给予受伤的女工予以医治和人身损害赔偿。愿望是美好的,但与现实相差甚远,业主是个小本经营者,变卖家产后仅能支付7万余元,“杯水车薪”难救受害者。
    然而,受害者的家庭经济都相当困难,为抢救遍体鳞伤的亲人他们已倾家荡产被逼至绝境。一纸诉状诉至人民法院,业主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人身损害赔偿一直没有着落。受害者悲痛欲绝,受害人结伴走进了县府大院,踏上了痛苦的上访之路。
    这是一起社会影响极大、公众广为关注的案件,县政府、县人大时刻关注事态的发展,对受害人的上访不厌其烦给予劝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出面协调。方法穷尽了,受害者应有的合法权益始终未能得到保护。
    请求法律援助!通过行政诉讼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县人大支持受害者迈出了求生的一步。县质监局被推上了被告席。一审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质监局接到业主浴室锅炉无证的举报后,随后组织专人进行检查。该浴室在开业前业主自制了两台锅炉,检查人员只是对安装在外面的一个大锅炉进行了常规性检查,而未查到隐藏在铁皮棚内的爆炸锅炉。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对业主自制的土锅炉立即予以取缔,但质监局仅给予业主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行为明显不当,同时对爆炸的锅炉监察不力,故确认其行为违法。被告质监局不服,力持没有责任,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2005年8月,这桩案子放在了杨越华的案头。当天阅卷杨越华发现受害人行政诉讼的方向发生偏差,如果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受害人还要重新走上一个漫长的一、二审诉讼过程。
    这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案子,再也拖不起、等不得,必须尽快协调解决!杨越华踏上了化解纷争的征程。
    “杨庭长,先请您看看我们受伤时的照片、看看从我们身上取出的玻璃、再看看我们全身的伤痕;请您细看看我的一只假眼,再请您抽空到她家看一下因爆炸恐吓身患癫痫病的女儿”。说话间她们抱着一团泪水顿飞,她们的呐喊声深深地震撼着杨越华的心灵。
    “杨庭长救救我们吧”!
    “姐妹们,请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会给你们讨个说法的”,杨越华斩钉截铁地对着她们说。受命于重任的杨越华,面对受害人炽热的目光,为了5个受害家庭不再长夜流泪,她没有怠慢,知难而进。频繁穿梭于县人大、市、县质监局、省高院之间,与多方会商、协调、论理。并多次来到受伤女工的家中面对面地给她们讲法,帮她们明事理、话得失。真诚的付出,不懈的努力,转机出现了。质监局心诚地拿出了30万元给受害人。受害人得救了,地方党委、人大满意了,“ 救命恩人”杨越华落泪了,她深深地为法治的亲和而欣然。
众人眼中的“亲和天使”
    和谐创造美丽。和谐融入了杨越华的事业、家庭和生活,她既是“红花”、更是“绿叶”,她是众人心中美丽的“天使”。
    上至市长、下至办事员都亲切地称她为杨“教授”。法院“业大”教师出身的杨越华,每年被请到政府、行政机关讲课可谓是家常便饭。如此乐此不疲,用她自已的话说:“与行政机关共处多年有缘,投身其中能尽情享受和谐之美”。
    到行政机关上课是一件份外活,杨越华总是有求必应,把到行政机关讲课视为一种责任。每当走上讲台,她总是激情四溢,紧紧围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注重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寻找依法行政的切入点,从多触角、多层面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道研究新对策、新途径和新举措,一道破题解难。近年来,她先后到政府、行政机关授课30余次,业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3000多名,参加行政机关决策会议40多次,与行政机关联合召开座谈会20多次,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营造了良好的氛围。2006年9月7日,盐城市委作为全省党委系统的唯一的代表,在全省依法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经验交流会上作了经验交流,人民法院报在头版头条的位置上专门作了专题报道,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欣喜地说:“政府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法院功不可没”。
    “调节行政权和行政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到位、不越位、更没有错位“。这是本庭同志对杨越华过硬的业务能力的最好诠释。2005年某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质监部门打击某企业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淘汰产品“地条钢”的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虽符合“地条钢”的特征,但并未用于销售,此“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认定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不当,撤销了质监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该案上诉至市中院后,杨越华担任审判长,考虑到该案的审理对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的因素,组织合议庭的同志进行了认真研究,对照国家经贸委下发的文件,涉案企业生产的确系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地条钢”,如果这类产品流到市场肯定会给人民财产带来极大危害,而且此类案件的裁判也会直接关系到其他企业将以“未销售”为借口继续生产“地条钢”。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行政执法的权威必须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丝毫不能受损,二审作出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质监部门的处罚决定。案件下判后社会效益明显,法院的判决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淡泊名利、地位,看中心中的事业。这是全院干警对杨越华平凡人格的一致褒奖。杨越华从小在军营长大,纤细外表透着刚毅。她1987年7月从苏大法学院毕业分配到盐城市中级法院从事“业大”教育工作,由于任教能力突出,1996年被提升为中层副职。工作的需要1998年她从教书育人的岗位上走到了审判第一线,她对行政审判的那份情感,对心中追求的事业是常人所不能比拟的,她已深深地爱上了自己钟爱的岗位。她先后多次被评为文明法官、人民满意法官、优秀共产党员。2006年9月被江苏省高级法院授予2003至2005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先进个人。其所在庭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受到江苏省高级法院和盐城市委、市政府的表彰,2007年1月9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宁举行隆重的表彰仪式,她从公丕祥院长手中接过了金光闪闪的江苏省法院系统“十佳法官”奖杯。
          (撰稿:王成玉  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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