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级机关工委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机关党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中央和省、市委部署,指导督促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履行机关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统一规划、组织、部署和检查市级机关党的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指导市级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指导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四)对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委报告。
(五)指导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市委反映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
(六)配合市委有关部门抓好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了解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七)督促指导市级机关各直属基层党组织和机关纪委按期换届,审批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和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任免。
(八)指导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九)领导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十)指导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了解掌握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
(十一)领导市级机关工会和市级机关团工委、妇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的群众工作。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指导、规划、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机关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培训轮训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干部、新党员和党员发展对象。
(十三)指导各县(市、区)机关党的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